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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秦皇岛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来了!快来看看都有哪些亮点!

2019-06-04 10:06:15 liujn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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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财社2019133号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就落实《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照执行,各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执行。

一、就业创业资金使用原则

就业创业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是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市县(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指本级财政筹集用于扶持创业的专项资金。两项资金单独管理,分账核算。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各地就业协同发展。二是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是强化落实、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四是安全通办,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高效便民。普及“互联网+”服务模式,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网上支付。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取个人及用人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补贴资金。强化信息化手段,堵塞防控漏洞,方便群众。

二、就业创业资金的支出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各县区不得擅自增加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和范围。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创业创新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创业创新专项服务活动;扶持创业孵化,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维护、日常管理、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奖补,以及经市本级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大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劳动力资源调查、充分转移就业社区(乡村)奖补等其他支出。各县区筹集的创业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创业扶持资金补助、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一)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的人员范围。登记失业或求职的下列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下同)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台港澳地区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1.职业培训的种类和补贴标准

(1)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或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人社厅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见附件1。

六类人员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培训补贴课时标准的100%给予补贴。3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六类人员及创办3年内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3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创办3年内小微企业主的创业培训按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具体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见附件1。

    (3)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4)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政府定点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按照不超过本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6)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的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文件实施培训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7)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去产能企业组织分流职工参加转岗培训的,可按每人每课时8元、最多不超过100课时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能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均要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培训机构或单位在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2.职业培训管理

面向各类承担任务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岗位订单+职业技能+六类人员”培训模式,培训项目按规定要求向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开放,引导各类培训资源分类实施针对性职业培训。

(1)培训开班要求。培训机构根据订单数量完成培训工作,每期开班培训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上报申请表,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原则上就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60课时,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60人,每天课程不得超过6课时,培训到课率不得低于70%,国务院公布的法定假期不得安排课程。创业培训教学要严格按照人社部门关于创业培训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没有达到就业创业目标绩效的,暂停受理开班申请。

(2) 职业培训课时的核定。

培训课时必须达到最低课时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书。

核定培训课时(A)=申报计划批准课时-请假未补的课时-其他原因没有上课且未补课的课时-监管过程的缺少课时(D)之和。

核定培训课时总数(B)=认定的实际培训人数×核定培训课时(A)。

认定的实际培训人数(C)=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

    监管过程缺少人员的课时(D)

=

(培训申报人数-实际到课人数)×6

培训申报人数

3)创业培训。要严格按照市人社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要求组织实施。

4)培训监管机构与职责。市人社局成立职业培训监管工作专班,负责在市本级申请补贴资金的职业培训活动监管;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在本县区申请补贴资金的职业培训活动监管。市、县区职业培训监管机构对定点机构培训过程进行监管。监管采取远程视频监控、现场监管、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远程视频监控采取工作日施行实时监控;现场监管采取不定时实地监管,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要核查培训人数、核实学员身份、核对培训内容、检查学员签到情况,并将监管情况如实记录在《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现场教学老师和监管人员要对现场监管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5)监管处罚措施。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过程中学员到课率不得低于70%。监管中第一次监查到课率不达标的给予培训机构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二次监查到课率不达标的给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第三次监查到课率不达标的通知培训机构负责人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取消申领培训补贴资格。停课通知书详见附件17。

因为到课率不达标被通知取消三次申请培训补贴资格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在合同期限内不再受理培训申请。监管或电话回访中监查到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核实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取消申领培训补贴资格。第二次监查到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在合同期限内不再受理培训申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60周岁,下同)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补贴最长时间期限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以上符合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四)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生源地为青龙满族自治县的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不含全日制在读学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岗位征集对象为秦皇岛市内有见习管理和服务能力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作为就业见习单位,认定条件按《秦皇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秦人社〔2013〕84号)执行。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人数不得高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管理服务,指导见习单位合理设置就业见习岗位,对管理松散的见习单位,如经查实有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见习人员异地见习、长期不在岗等违规情况,将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人社部门每年要对见习单位进行见习能力和质量的绩效评估,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六)求职补贴

对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七)吸纳就业补贴

当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履行1年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八)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九)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十)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并登记就业,且创业入驻已认定园区的实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园区签订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物业、水电费,给予入驻项目实际缴纳房租物业水电费(不含公摊部分)80%的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可延长孵化期一年。

经营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房租、物业水电补贴。房租物业补贴:按每天每平米最高不超过2.2元计算,每户入驻企业年最高补贴限额7万元;水电补贴:每户入驻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限额1万元。实际发生额小于计算值的,据实补贴。

公共服务机构主办的生产加工型孵化基地按房租物业水电实际缴纳总额的80%给予补贴,不同面积补贴上限为:500平米以下每个企业每年房租物业补贴总额不超过7万,水电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且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5人;500平米以上1000平米以下每个企业每年房租物业补贴总额补贴不超过9万,水电补贴总额不超过4万且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人;1000平米以上2000平米以每个企业每年房租物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8万,水电补贴总额不超过8万且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5人;2000平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每个企业每年房租物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7万,水电补贴总额不超过12万且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20人;3000平米以上每个企业每年房租物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1万,水电补贴总额不超过13万且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25人。实际发生额小于计算值的,据实补贴。

本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就业形势变化及就业资金数量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特定政策补助

对去产能企业为分流职工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60%的保险补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大当年社会平均工资。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分流职工安置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十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运营维护,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综合考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订年度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计划。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补助资金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向社会机构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市、县区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和总量,每年初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被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务经纪人介绍六类人员被我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3个月后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300元。

2.劳务输出补贴。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被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的向各类企业输出六类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满3个月后可申请劳务输出补贴。补贴标准为:向市外境内企业输出每人补助500元,向境外企业输出每人补助1000元。

3.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服务机构对有创业帮扶需求的六类人员及创业3年内小微企业主进行帮扶须向人社部门报告,并提供创业理论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创业专家指导、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模拟实训、注册登记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园区孵化、企业经营指导等系列创业服务项目中至少四项创业帮扶内容,并持续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其中创业培训作为核心项目,鼓励运用互联网+创业培训模式,开展网上课程,创业培训现场教学不低于8学时。接受创业帮扶人员取得营业执照3个月后可申请创业服务补贴。每个项目带动2人及以上就业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带动1人就业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没有带动就业的以及创办3年内小微企业主接受创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为960元。创业服务补贴不得与创业培训补贴重复申领。

以上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符合条件人员必须提供免费的就业创业服务,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项就业创业服务,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实行项目管理,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各市人社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初审,省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地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审核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财政给予每个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审核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财政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

(十四)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2.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3.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4.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5.“三公”经费支出;

6.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7.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申领的及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三、资金分配与下达

(一)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结余因素四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重点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和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结余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收支规模,重点考核滚存结余占当年资金支出比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项目法分配主要根据当年就业创业工作重点等特殊因素确定。

(二)市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给辖区;市本级预算安排给辖区的就业补助资金,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全面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三)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四、资金的申请及拨付与使用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对个人垫付培训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垫付、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

符合条件人员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12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并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六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或登记灵活就业为就业证明、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创业证明,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个人银行账户(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者提供,下同)等。

2.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还应再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申请生活费补贴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

3.企业对新录用六类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录用人员发放的工资凭证等。

4.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备案的人社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影像资料等。

5.去产能企业针对内部转岗职工自主安排转岗培训,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补贴审核认定表》(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 

6.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补贴审核认定表》(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等。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六类人员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下同);对培训机构和企业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类人员取得职业资格登记证书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承办培训的机构根据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承担申请鉴定的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承办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除前款材料要求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免费鉴定和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承办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承办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复印件等。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3.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5年内高校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12个月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初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

吸纳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按季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基地由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发放见习补贴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可提供有见习人员签字的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明细账(单)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求职补贴

各普通高等院校应于每年4月底前可向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代为申请求职补贴,并附以下材料:《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院校初审公示后,报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吸纳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九)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法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十)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房租物业水电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名册及入驻项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补贴期相关缴费票据(房租物业费发票,水电费票据是分割单的,分割单双方应在分割单上盖章确认)、需要提供带动就业人数证明的需出具各项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机构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1.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就业服务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认定表》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介绍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有介绍就业人员签名的《免费就业服务登记表》、介绍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等。

2.劳务输出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就业服务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劳务输出补贴审核认定表》 《申请劳务输出补贴人员名册》、输出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有输出劳务人员签名的《免费就业服务登记表》、输出劳务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务输出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等。

3.创业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创业服务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服务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服务补贴审核认定表》 《申请创业帮扶人员名册》、创业需求人员签名的《免费创业服务申请登记表》 《创业服务过程跟踪表》、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创业人员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有带动就业的还有提供:《带动就业人员名册》、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创业服务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等。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劳务输出经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十三)资金申请要求。

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应承诺对所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应对上述各项补贴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负责。人社部门对个人或单位的补贴申请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对XX补贴审核认定表》 《申请XX补贴人员名册》 XX补贴明细表》等材料进行存档。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推动实现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技术和业务协同,核实登记失业或求职、登记就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取得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等情况。对能够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十四)资金支付规定。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强化风险防控。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和优化资金审核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手段,要将所有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资金使用情况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管理。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人社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系统。有条件的县(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实现联网,逐步实现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信息共享,确保《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出反映当地就业创业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二)严格拨付时限。人社部门要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同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财政、人社部门也要对各县(区)就业补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各区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各县评价结果上报省财政、人社部门。

(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五)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提供兜底保障。

(六)强化信息公示制度。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预算安排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开公示;鼓励创业的相关补贴还应公开公示受益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名称、经营范围等。

各级人社部门要规范公开公示内容,对公开公示内容中的身份证号码要注意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对未要求公开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落实政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

(七)严格责任追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创业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创业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县区,省、市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除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列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单位相应责任。

六、有关说明

(一)本意见自2019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及市经济发展状况,市财政局、人社局按规定对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相关补贴政策,按秦皇岛市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秦人社〔2018〕191号)文件执行。

(三)《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冀财社〔2016〕15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秦财社〔2017〕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秦皇岛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2.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分类收费标准

3.个人     补贴申请表

4.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

5.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

6.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审核认定表

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

8.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

9.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

10.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

11.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

12.创业补贴审核认定表

13.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

14.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

15.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

16.免费职业培训《鉴定》协议书

17.职业培训停班通知单

18.免费就业援助服务登记表

19.免费创业服务申请登记表

20.创业服务过程跟踪表

21.职介、劳务输出补贴审核认定表

22.创业服务补助审核认定表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8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秦皇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印发 

附件:中关村e谷秦皇岛官网秦财社【2019】133号5.28印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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